为完善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增强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考勤是学校对教职工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是学校开展聘任工作、发放绩效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考勤范围为学校在编教职工,学校负责开支的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制人员、返聘人员及临时工。
第三条: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1、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确定专人担任考勤员。
2、教职工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交考勤员作为记录考勤的依据,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
3、各部门每月3日前将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上月考勤表连同请假手续报组织人事处。每学期开学3天内将教职工亲笔签名的报到汇总表报组织人事处。
4、教师必须按学科要求完成课时工作量,按照课表安排准时上下课,并参加学校规定的每周学习、开会及其他集体活动。上课前应在所在系部办公室签到、候课,每周学习、开会及其他集体活动应按规定签到。
5、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均实行坐班签到制。寒暑假期间有工作任务的按正常上班列入考勤范围,没有工作任务的可享受假期。
6、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章 请销假
第四条: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1、病假: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经批准给予病假。病假在7天以上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建议书。
2、事假:凡因私事须本人办理的,经批准给予事假。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时间3天。凡实行晚婚者,享受婚假一个月(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4、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7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给予路程假。
5、生育假: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者,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者,享受产假6个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内,实际产假时间不得顺延。符合国家规定生育二胎者,按规定享受产假。
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院意见可休产假20—30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休产假50天。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每天安排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6、绝育手术假。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可休假2——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可修护理假2周。
7、公(工)伤假:因公(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修养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工伤假。
第五条:审批权限与程序
1、校级领导请假: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班子成员请假7天及以下的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7天以上的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中层干部请假:党委职能处室负责人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副职请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5天及以下,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5天以上报党委书记审批。
行政职能处室、教学业务机构和教辅机构负责人请假,由校长审批;副职请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5天及以下,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报校长审批。
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的临时假,向部门负责人打招呼;请假在3天及以下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在3天以上15天及以下者,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在15天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审批。
有教学任务的教师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教务处签具意见后,再按相应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请假手续
1、凡请假均应填写请假条,需附证明材料的附上证明材料,并按请假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紧急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时,事后由本人按请假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2、续假:请假后因故需继续请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同。
3、销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领导和考勤员销假。
第三章 旷工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不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手续不完备而擅自不参加工作的;
2、请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教师每旷课1次、教职工每迟到3次视为旷工1天。
第四章 考勤结果使用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模选优、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1、一学期累计病假超过20天、事假超过10天、旷工2次迟到6次者取消评模选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婚假、丧假、产假、在规定修养期间的公(工)伤假,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3、病假、事假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在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扣除20%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在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扣除30%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在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扣除40%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在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内的扣除50%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不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病假的按长期病休对待。
4、专任教师课时工作量不足的应扣除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课时工作超量的,要发给相应的超课时补助。
5、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加班的发给加班费。
6、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制人员、临时工和返聘人员请假3天及以下的不扣工资,请假3天以上的按请假天数扣发当天的工资。
7、旷工1天,扣发3天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按旷工实际天数乘以10(每矿工1天,扣发10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30天,经教育无效,学校报请晋中市人事劳动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各部门的出勤、考勤情况。
1、对严格执行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准确报送考勤的部门进行表扬,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
2、对经常不及时或不如实上报考勤的部门,要对考勤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是履行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于瞒报、漏报和隐瞒不报的考勤员和长期不执行考勤和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的教职工,除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外,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